女子病重儿子不愿赡养,伤心无奈的她,找到前夫协商扶养事宜并协议约定将百万房产赠送给对方,不想死后儿子却又出来阻拦,竟称该房产是遗产赠与行为无效。
唯辩讲案例
戴某(女)于2013年城乡改建时,因自建房拆迁获得一套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为补偿,因看病急需用钱,戴某与征地办协商将原分配的150平方米安置房
换成了90平方米加补偿款20多万元,戴某曾有过两段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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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婚姻,戴某与男方庞大某于1986年结婚,二人婚姻期间共同生育一子庞小某,庞大某于1992年因故离世。
02
第二段婚姻,2012年戴某与男方蔡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于201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戴某在结束第二段婚姻后,于2019年开始病情逐渐恶化,由于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元补偿也已所剩无几。戴某向儿子庞小某求助,庞小某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后续的治疗费用。伤心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协商扶养及其过世后的殡葬事宜,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某过世之后,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就赠与蔡某。
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2020年3月戴某离世。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庞小某的反对。2021年12月,蔡某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合法继承戴某名下房屋。
庞小某辩称,其不同意蔡某的观点
第一,蔡某出示的协议书并非是被继承人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年戴某因看病急需用钱,在特殊的情况下,戴某被迫才与蔡某签订了协议。
第二,蔡某并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且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蔡某扶养照顾、安葬戴某仅花费数万元,却约定其在履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屋,有失公正。
第三,子女是父母最亲近的人,父母生病子女当然会出钱出力,况且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从来没有见过父母的遗产不留给子女,而送给外人的事情。
庞小某表示:戴某名下的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对于蔡某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戴某的遗产中扣除。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法院认为蔡某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关于庞小某主张其作为子女也有出钱出力照顾母亲戴某子女理应继承父母遗产的观点
01
戴某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系戴某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有悖常理,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02
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某进行照顾,故法院对于庞小某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庞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唯辩提醒:
作为子女本身,既然选择了“不赡养老人不尽孝”那继承开始也就“遗产无份莫懊恼”每个子女都应当怀揣着一颗尊重老人、敬爱老人的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成为能继承到的最好“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