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密室逃脱作为一种新兴的休闲娱乐方式悄然兴起,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青睐。然而在这种环境中,一旦发生意外该由谁担责呢?
唯辩讲案例:
小桃与朋友一起前往某公司体验恐怖主题密室逃脱游戏。游戏开始前,双方签订《免责协议》,内容为“玩家已经知晓游戏的危险性及注意事项,并愿意自担风险”。游戏时,因游戏场景设置不合理,造成小桃摔伤,此时小桃还可以向甲公司索赔损失吗? 需知,“免责协议”并非商家的“免责金牌”。虽然游戏前,小桃与甲公司签订了免责协议,但也不能以此免除甲公司作为密室经营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唯辩提醒:
密室逃脱虽欢乐,安全底线需严守。在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潮、刺激的娱乐活动中,游戏参与者应充分评估游戏风险,选择适合自身身体状况和心理承受能力的游戏主题,在参与游戏前应充分了解游戏过程中的危险及注意事项,并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以免游戏过程中发生意外。
密室经营者也应该做好安全管理,为消费者打造更加放心、舒心的游戏体验。一方面需制定公平、合理、合法的协议书,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并在游戏开始前,对游戏玩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指导;另一方面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事项培训,定期检查、维修场内设施设备,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放置警示标语及防护用具。
法 条 链 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