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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能申请财产保全吗?一文说清!
发布时间:2022年9月22日           发布人:             浏览量:1704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为便于大家充分了解仲裁这一具有保密性、灵活性、自主性、一裁终局等诸多优势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现对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异议救济等常见问题予以解答。

 

7问7答帮你了解仲裁裁决执行

 

 

 

问题1

我作为申请人在某仲裁委提起了一起仲裁案件,现在被申请人可能要转移财产,为保障胜诉权益的及时兑现,我应向哪个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呢?

要区分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对应向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问题2

我的仲裁案件胜诉了,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仲裁裁决,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仲裁案件的执行有管辖权,如符合一定条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依法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法相关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

 

 

问题3

我以生效的仲裁裁决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法院为什么驳回了我的执行申请?我不服,要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人民法院认为个别仲裁裁决确实存在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可以驳回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别注意: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问题4

仲裁案件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法院是否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被申请人、案外人有异议认为该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可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异议,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 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特别注意: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问题5

我的仲裁案件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认为仲裁庭的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会支持被执行人的诉请吗?

人民法院对终局仲裁裁决具有司法监督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经生效的但确有错误的裁决,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特别注意: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6

仲裁案件执行后,被执行人认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依据法律规定,既可申请撤销,也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者有什么区别吗?

申请撤销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基本一致,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申请主体、管辖法院、法律效果、申请期限、审限等方面区别较大:

 

(一)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不同。仲裁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是被执行人、案外人。

(二)管辖法院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向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一定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且不限于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效果不同。撤销后的仲裁裁决为自始无效,已经执行了的可能出现执行回转等情况;而不予执行并不对仲裁裁决自身的效力作肯定或者否定评价。

(四)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之后,其中被执行人是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案外人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五)审理期限不尽相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六)具体程序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经审查后对是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不能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特别注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7

我的仲裁案件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为什么中止执行,什么情况下才能恢复执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的,符合一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处分性措施停止,但控制性措施不停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特别注意: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基于被执行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案外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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