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直播卖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时代发展的产物,并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销售方式,因为其更形象全面的产品展示、主播的专业推荐与贴心服务等优势,得到了商家和消费者的青睐。可凡事都有两面性,直播卖货在其直观、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网络主播们夸大产品功能及效用的行业乱象。
曾经有某主播被指虚假宣传并登上热搜。根据《新京报》报道,该主播在直播中说阳澄状元蟹是阳澄湖大闸蟹,但实际上阳澄状元蟹和阳澄湖并没有什么关系,部分消费者在收到货后,发现蟹的品质非常不好,蟹腿上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蟹扣居然是这家水产公司自己制作的,并不是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认证的防伪蟹扣。
另一位主播在直播间销售的“糖水燕窝”也引起了广大网友热议。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检测,该主播在直播间推广销售“茗挚”品牌燕窝产品时,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该品牌燕窝成分不足每碗两克,实际为一款燕窝风味饮品,而不应当当做燕窝制品进行推广。在此次事件中,充分暴露出主播团队在选品、质检方面的疏漏和缺陷。
为了达到更好的出货效果,夸大宣传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许多网络主播在销售商品时常常会用夸张的语言描述商品,比如形容某样商品“名列前茅”“全国领先”之类,然而没有经过充分的事前调查和了解,这样的语言势必会引起大众的误解,从而构成虚假宣传。《北京青年报》曾发表评论说,网红主播的出现是为了打破消费者和商品之间的信息和知识壁垒。然而,高额的销售提成也会促使更多人破坏市场规则。电商平台作为经营主体,应该做好监督工作,网红带货涉假,主播本人和品牌方难辞其咎,如果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也规定了:“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虚假宣传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既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其他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网红带货”可以刺激市场快速运转,而这种形式想要得到更好发展则需要平台、品牌方、主播、消费者及政府部门多方协同治理、共同监督,莫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