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10月,黄某想在上海买房,却没有购房资格。一次,黄某和朋友陈某聊天,无意中得知陈某的妻子王某已连续缴纳满5年社保,拥有购房资格。黄某把主意打到了朋友老婆身上,萌生了“假离婚”买房的念头,于是,黄某和陈某商量,想借王某一用,通过“假离婚”“假结婚”实现自己买房的目的。
一个真敢说,一个真敢借。陈某居然同意了黄某荒唐的请求!于是,黄某与妻子耿某、陈某与妻子王某分别离了婚。次日,黄某和王某登记结婚,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2017年3月22日,黄某与A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981万元用于购置上海市一套房屋,并将该房产抵押给该银行用于借款抵押担保。2017年3月30日,该房屋被过户至黄某与王某名下,两人共有该房产,同日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权利人为A银行,抵押人为黄某与王某,抵押债权金额为981万元。2017年6月1日,银行将981万元汇入房屋出卖方账户。2018年7月11日,黄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所购房屋归黄某所有,所有房贷由黄某归还,两人对该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同日,黄某与王某登记离婚。2018年7月12日,双方各自与原配偶复婚。黄某、王某与A银行签订的《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协议(变更抵押物共有人)》,确认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2019年10月,该房产变更登记黄某一人名下,之后黄某每月都按时归还房贷。
2019年12月15日,黄某死亡,此后便无人继续偿还房屋贷款。A银行于2020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此前与黄某“假结婚”的王某作为第一被告,原配耿某作为遗产继承人也是被告之一。
王某辩称其与黄某为“假结婚”,虽然知道黄某向A银行贷款事宜,但每月均由黄某规划贷款。2018年7月双方离婚时,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黄某所有,房贷亦全部由其归还,该离婚协议书还进行了公证。故不应该承担房屋贷款的还款责任。
黄某原配耿某表示认可王某所述,并且同意拍卖房屋清偿债务。黄某的其他遗产继承人也书面表示同意黄某遗产用于偿还债务,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
“假结婚”仍需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房屋贷款发生于黄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若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不能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即使经过公证,亦不能对抗债权人。虽黄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约定系争债务由黄某负责偿还,但该约定并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王某主张权利。
债权人同意将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一人,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放弃对王某主张债权:抵押担保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同意变更抵押物的抵押人为黄某一人,不代表债权人放弃对王某的债权。实践中,银行出具同意变更房屋抵押人的文件,仅是为配合变更房屋权利人登记。
【唯辩心语】
婚姻关系是神圣性的,法律尊重每个人对成立或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选择。但“假结婚”、“假离婚”这些行为,属于钻制度的空子。热心帮助朋友没有错,但没有法律常识的话,可能会让自己背负上巨额债务。法律的威严不容挑衅,试图钻法律空子的人,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愚人者也终将愚己!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新闻坊、杭州日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