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高考结束后,被告人樊某某向薛某(化名)谎称,其有“关系”能够让应届高考落榜生通过“内部指标”就读某985大学全日制本科并获得注册学籍。为赢得薛某的信任,樊某某当即写下“保证书”,保证让三名学生在一年内成功注册该高校统招普通本科学籍。之后,薛某按照樊某某的要求,先后向其转账共计64万元。樊某某收到款项后将部分钱款转给吕某及裘某(均另案处理),由吕某及裘某负责具体执行。两人按照樊某某“无论什么学校只要让学生能进去读书”的要求,将上述三名学生安排到该高校网络教育学校就读,三人就读两年后得知受骗均选择退学。2023年9月,樊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在此期间,樊某某还曾因其他案件获刑入狱。
法院审判
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他人共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杨浦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二审维持原判,本判决现已生效。
唯辩提醒
学生和家长在寻找求学、深造渠道时,应提升信息筛选能力,在官方渠道查询高校招生流程和录取信息,不要去相信所谓的“内部人士”,谨慎辨别“联合办学”“挂牌办学”等教学培训机构资质。广大考生和家长应当多了解、早规划,通过正规的高校招录平台报名深造,勿信“交钱就能上好大学”的招生诈骗谎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