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4月,购毒人员潘某通过吴某联系被告人邹某购买五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并向邹支付人民币2500元。后邹某与潘某等人在某酒店碰面,由他人将五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送至酒店房间。上述毒品被邹某、潘某等人吸食完毕。随后,潘某和被告人邹某分别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潘某头发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尿液中检出美托咪酯、依托咪酯和依托咪酯酸成分;邹某尿液中检出美托咪酯、依托咪酯和依托咪酯酸成分。
被告人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向他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邹某此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唯辩提醒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强,常见毒品逐渐较难获得,不法分子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医疗用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出售获利,其中就包括具有麻醉作用的依托咪酯。
依托咪酯,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为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对中枢神经系统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主要适用于全麻诱导,也可用于短时手术麻醉。
不法分子看中依托咪酯的麻醉作用,将其伪装成电子烟,诱使他人购买吸食。事实上,依托咪酯和毒品一样,在可以让人产生“上头”“快感”的同时也会使人形成瘾癖。2023年10月,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比起传统毒品,依托咪酯的滥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很多人在不知道依托咪酯是什么,也不了解它的危害的情况下,抱着试一试的侥幸心理最终上瘾无法自拔,且因它所具有的伪装性、迷惑性,受众群体更为广泛,甚至很多青少年被其外表迷惑而吸食成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