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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请勿制“噪”!房主不堪噪音干扰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3日           发布人:             浏览量:796

自家楼下正是供水泵房,“嗡嗡”噪音终日深受其扰,反映8年物业仍未解决,一朝起诉看法院如何判决?
近日,单县法院判决菏泽市首例噪声污染案,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2014年2月,于某甲购买了某小区一处房屋并入住,该房屋正下方负一楼为小区供水泵房。从2016年开始,因泵房噪声问题,于某甲及其家人不断向物业公司、小区开发商等反映,但一直未妥善解决。2020年1月,于某甲因房屋噪声问题向单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于同年7月17日申请撤诉。2021年2月,于某甲因病去世,于某乙依法继承了涉案房屋。
2023年4月,原告于某乙因房屋噪音问题再次诉至法院,单县法院委托河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居住环境噪声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涉案房屋内部分房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噪声超标现象。
法院审判
单县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于某乙居住的涉案房屋内噪声超标,其房屋下面的负一层就是该小区的供水泵房,被告开发商、物业公司均未就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有效的证据,应当认定原告于某乙受到噪音侵害与涉案房屋负一层的供水泵房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开发商应当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供水设备的管理企业,在供水设备造成噪声污染的情况下仍持续启用该设备且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是造成现有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单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小区的开发商对安装在该小区负一楼的供水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原告居住的房屋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赔偿原告于某乙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支付鉴定费34000元;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被告开发商、物业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审结后,原告为办案法官送来一面锦旗以示感谢。
唯辩提醒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宁静和谐的环境是人民群众心之所向,噪声污染作为一种最易被感知的污染,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影响和损害虽然不是立竿见影,却能长期、持续干扰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2022年6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后,为打击噪声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强力支撑,为群众提供了维权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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