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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提前解约退房,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还能退吗?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发布人:             浏览量:1264

租赁期内承租人提出解约,但未及时交还承租房屋的钥匙,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应否退还?通过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李某(甲方)与孔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孔某承租李某房屋,租期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每月租金1860元;房租押一付三,提前15天支付下期租金;合同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合同到期之日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租赁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押金……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2023年2月,孔某依约提前15日支付了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的租金,2023年4月20日孔某提出与李某解除合同,5月22日将钥匙退还李某。因退还租金、押金事宜协商未果,孔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1个月租金1860元、押金1860元。
李某辩称,孔某最终交还钥匙是在5月22日,5月份已使用房屋22天,故同意退还剩余9天的租金;依照租赁合同约定,不同意退还押金。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应退还的合理租金数额以及应否退还押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与李某之间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租金。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孔某虽在2023年4月20日提出解除合同,但于5月22日才将钥匙退还李某,应认定涉案租赁合同于2023年5月22日解除,孔某应支付租金至2023年5月22日,本案中孔某已支付租金至2023年5月31日,且李某亦同意退还孔某9天租金,故李某应退还孔某租金540元,对孔某该部分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押金。本案中,孔某系在租赁期限到期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孔某虽称“双方口头约定退租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即视为不违约”,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亦不认可,故根据涉案合同关于“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押金”的约定,法院对孔某关于退还押金18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孔某房屋租金540元,驳回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承租人应充分考量租房需求,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就租期、租金、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若承租人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就提前退租事宜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后,办理房屋交接等退租手续,切勿一走了之,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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