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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如何分配被继承人的死亡抚恤金?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0日           发布人:             浏览量:1259

案情回顾
李某元于2009年从沂南县某局退休。2010年3月17日,李某元与原告王某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刘某婷系原告王某秀与其前夫所生女儿。李某元再婚前育有四子女,分别为被告李某东、李某萍、李某梅、李某明。2022年11月8日,李某元因病去世,依据相关政策其亲属享有的死亡抚恤金224750元由被告李某东领取。李某元住院治疗期间,白天由原告王某秀与刘某婷陪护,夜间由李某元四子女轮流陪护。
原告王某秀与李某元再婚后,刘某婷随王某秀及李某元一起生活。刘某婷于1994年11月17日出生,系沂南县某有限公司员工。王某秀无固定收入。李某元的死亡抚恤金被李某东领取后,王某秀、刘某婷与李某元四子女对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秀与刘某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抚恤金。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分配被继承人李某元的死亡抚恤金及刘某婷是否有权分得抚恤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死亡抚恤金是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所以不是遗产。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其作为有关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安慰和经济补偿,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抚慰和救济方式,可参照遗产分割原则进行分配。
原告王某秀与李某元再婚时,原告刘某婷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继父李某元之间有抚养关系,刘某婷与李某元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案中李某元的近亲属包括原告王某秀、刘某婷、被告李某东、李某萍、李某梅、李某明。王某秀作为李某元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十几年,相互照料与扶持,李某元逝世前几个月亦由原告王某秀亲身照顾。原告王某秀年事已高,无其他收入来源,在李某元生前主要靠其退休金作为经济来源。故而,在对该抚恤金进行分配时,原告王某秀可分得较高的比例,酌情确定为50%。李某东、李某萍、李某梅、李某明系李某元的子女,刘某婷系李某元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李某元住院期间均或多或少进行过照顾,应予分得一定比例的抚恤金,鉴于刘某婷、李某东、李某萍、李某梅、李某明均有固定收入,酌情确定刘某婷、李某东、李某萍、李某梅、李某明五人各分得该抚恤金的10%。
唯辩提醒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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