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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一梯一户变两梯两户,业主能退房吗?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9日           发布人:             浏览量:1270

作为普通老百姓,买房是一生中的大事。在买房前,消费者往往最先接触到的是开发商的宣传信息,但是有些开发商在卖房子的时候为了吸引客户,存在着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的现象,消费者买到房子后却发现房屋实际与宣传严重不符。这时候,作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回顾
原告郝某与被告莱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莱阳某小区一处房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且原告称购房前被告宣传房屋是一梯一户,交房后实际房屋为两梯两户,房内多处需要修补改造,实际房屋与宣传不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公司返还其已付房款首付、已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及重新购房的差价损失,协助其办理解除网签手续。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认为,未如期交付房屋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导致,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案涉商品房自始至终都是两梯两户设计,原告也在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签名捺印,代表原告已经知晓房屋设计构造,并且,他们从未将一梯一户作为卖点在销售过程中进行宣传。至于原告所说的案涉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被告保修范围事项,不构成民事欺诈行为,原告亦无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审判
最终,法官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郝某与被告莱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于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莱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郝某办理案涉房屋的解除网签手续,同时返还原告郝某已付案涉房屋购房首付款、已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以及赔偿原告郝某案涉房屋按揭贷款产生的利息。
唯辩提醒
卖房人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作误导性、夸大性的前期宣传,同时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让买房人全面准确了解所购买房屋的架构、户型等信息,而不能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地位,进行片面引导。否则,一旦构成根本违约,买房人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赔偿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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