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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恋爱期间的转款性质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2日           发布人:             浏览量:1275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间的财务往来比较常见。或是表达爱意,或是共同承担生活开销。那么,恋爱期间转账分手后发生纠纷能认定为借款吗 ?
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曾系恋爱关系,在王某与李某恋爱期间,李某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的方式向王某账户转账50多笔合计金额30多万元。王某也通过其名下账户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李某转款30多笔合计金额为10多万元。分手后,李某先以不当得利起诉王某,后又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王某返还其现金20余万元,法院均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提供款项。李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双方转款的次数来看,其行为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则上由原告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意的形成、出借义务的实际履行等)的真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李某仅以双方恋爱交往期间相互转款的数字差额主张存在借贷关系,既不符合通常人的行为习惯和认知习惯,也未完全完成前述举证证明责任,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唯辩提醒
恋人之间常会转账、发红包表达爱意,且因信任或碍于面子,不会将转款的内容明确约定,也不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分手后,因此发生的纠纷往往难以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恋人之间的转款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又怕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签署借据破坏双方感情,就应该在转款时表达明确,并留存证据。如果分手后想追回借款,那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借款合同,明确对利息进行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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