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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一句假话罚五万!虚假陈述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1日           发布人:             浏览量:1236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无奈总有人选择违背诚信。近日,某食品科技公司因拖欠货款被告上法庭,面对起诉,被告竟直接否认公章的真实性。真假公章孰是孰非?究竟哪一方代表着真相?请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回顾
原告厦门某肉类加工公司(下称“肉类加工公司”)与被告厦门某食品科技公司(下称“食品科技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肉类加工公司向食品科技公司供应生鲜猪肉,双方对账确认了尚欠货款,食品科技公司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因食品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肉类加工公司遂起诉要求其支付尚欠货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食品科技公司仅认可2021年6月1日《销售合同》上该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但否认对账单上该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在法庭明确告知其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食品科技公司仍坚持否认对账单中该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并申请对对账单中该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后经司法鉴定,对账单中加盖的食品科技公司印章印文与2021年6月1日《销售合同》中的食品科技公司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食品科技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作出虚假陈述,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构成妨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对食品科技公司罚款50000元的决定。
唯辩提醒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不仅是每一个民事主体必须恪守的道德准则,也是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进行 所须遵守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抗辩权利,但应如实陈述相关事实,而非作虚假陈述,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院对食品科技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决定,一方面发挥了 强制措施对虚假陈述等严重妨害 行为的惩治功能,震慑违法失信者;另一方面也引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守信,依法参加 ,营造诚信诉讼的司法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尊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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