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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短袖里塞摄像头?驾校工作人员组团帮考生作弊,依法获刑!
发布时间:2023年9月6日           发布人:             浏览量:1211

学员想要“不学而过”,“教练帮帮团”出手了!两方联手考场内外上演一出“窃听风云”这下好了,“考”进监狱了。
案情回顾
江苏南京,杨某是A驾校的股东,平常除了负责驾校的管理和招生工作外,还兼顾教学工作。2021年6月下旬,正值暑期驾考高峰,一个学员找到杨某,称其有位朋友考不过科目一驾驶员理论考试,希望他能帮忙。杨某听后觉得此事不妥,但对方承诺事成后可给予一定报酬。
偶然情况下,杨某得知B驾校的丁某有门路。于是,杨某找到丁某,一番商量下,又找到了专门搞驾照理论考试作弊的周某(另案处理),由周某担任“技术”指导。
但丁某转头一想,如此大费周章帮助一个学员考试“包过”有点浪费资源,不如多找几个学员一起。于是,两人又找到了C驾校的教练王某,由他负责帮忙介绍学员。就这样,杨某、丁某、王某三人一拍即合,一条赚钱的门路搭了起来。
考试这天,在考生进入考场前,周某为考生换上一件“内有乾坤”的T恤——内侧贴有微型摄像机,同时将一个入耳式米粒蓝牙耳机塞进考生耳朵。
考生考试时,利用T恤胸口的微型摄像头,获取考题,由场外的李某、孙某(另案处理)等人作答,再通过发射器及耳机将答案告知考生。然而,场内画面没传来,却传来了考生一进考场就被逮个正着的消息。
经查,杨某等人组织了九人考试作弊,共计获利三万余元。
法院审判
经审理,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丁某、王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情节严重,三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杨某、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三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杨某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丁某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唯辩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要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可见,驾考属于“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是一门正经的国家考试。
当下正值暑期驾考高峰,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学驾驶应至正规驾校培训机构报名,切勿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驾照。一旦参与考试作弊,考生会被取消成绩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驾照考试无“捷径”可走,唯有学好技术才是根本和保障,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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