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将花盆置于自家窗外,物业公司擅自清理被索赔,业主是否有权占用,该花盆摆放位置,物业清理行为合法吗?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家住北京市的王某来到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称放置在自家窗外的花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物业公司清理。王某认为,自己按时交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有责任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王某申请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法院审判
调解员采取分头调解的方式开展调解。首先,调解员与王某沟通,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王某窗外的空地属于业主共有,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自家窗外的地方也属于自己,事实上王某无权私自占用。
调解员转向物业公司单独了解其真实想法。物业公司表示,部分居民将花盆摆放在楼外,尤其是冬天,植物枯萎、只剩光秃秃的花盆,特别影响美观,其他业主也经常向物业公司反映该情况。为了邻里和睦,物业公司出面将花盆移走、处理,不仅美化环境,而且避免堵塞消防通道。调解员表示,物业公司的行为没有错,但是针对不同居民,一定要耐心解释、加强沟通,只要物业公司解释、沟通做到位,业主会理解和配合。
最终,在人民调解员多次劝说下,双方握手言和。物业公司向王某表达歉意,并表示此前在解释、沟通等方面的工作确实有欠缺,以后一定会多注意。王某也欣然接受,并表示自己今后不会再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唯辩提醒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该物业公司受全体业主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场地进行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该物业公司对摆放在公共区域的花盆进行及时、必要的清理,是为维护共同的生活环境和消防安全,而且在移走盆栽前,已经采取张贴告示等方式向王某作出通知,所以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