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杨是包头市青山区某工厂的一名工人,某一天下班后,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手机壳里还夹着500元的现金,着急的他立即报了警,并与警察一同前往工厂保卫武装部调取监控录像,通过监控看到小赵在路过该工厂东门的十字路口时,捡到了小杨刚丢失的手机。
联系到小赵后,小杨要求小赵返还手机。但小赵称自己在捡到手机后,过了该十字路口红绿灯就停下电动车,将手机放在了路口西南角共享自行车旁的垃圾桶上,因此无法返还。
小杨认为小赵的描述与其找到的录像证据不符,其用另一部手机登录同一个ID查找丢失的手机,定位显示手机一直位于小赵住所处,小赵所说与网警查到的两个手机号码的行动轨迹重叠也不符,录像显示小赵捡到手机过了马路后并未停下电动车,也并没有将手机放在垃圾桶的动作。
小赵的行为造成了小杨上万元的经济损失及手机内重要信息丢失。小杨因此向包头市青山区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诉请依法追究小赵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准许自诉人小杨撤回起诉。
侵占遗失物的,不构成侵占罪。刑法中规定了侵占遗忘物,而没有规定侵占遗失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的“遗忘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遗失物”是有区别的。这里所指的“遗忘物”,主要是针对行为人合法占有的他人遗忘的财产,如他人存放在行为人家中的钱财、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即行为人对这些财物的占有或者持有不是非法的,是在合法占有后才出现的他人遗忘的情况。而对他人“遗失物”的占有,不存在合法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这说明“遗失物”所有权不是拾得人所有,而是遗失人所有,拾得人占有遗失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的“遗忘物”不应当包括遗失物。
唯辩提醒
本案中,小杨的手机属于遗失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拾得人应当返还,由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而不属于侵占遗忘物,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尽管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大家捡到遗失物一定要物归原主或者交给警察叔叔~共建美好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