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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骑手在送餐途中致人损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3日           发布人:             浏览量:1278

案情回顾
王某在骑电动车回家的途中,遇到外卖骑手逆行,致王某倒地。但骑手着急送餐并未停下询问就离去。后在路人帮助下王某被120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交通大队调取监控,找到了肇事骑手,但是因骑手无力赔偿,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王某将骑手、外卖平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过鉴定,王某为九级伤残。
那么,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外卖骑手属于平台的众包骑手,与平台属于劳务外包关系,平台与各种劳务外包公司合作,由劳务外包公司与骑手签订协议,每一天由劳务外包公司从骑手那里扣除保费给骑手上保险。
在事故发生之日骑手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形成了劳务关系,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骑手投保“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障范围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意外医疗、突发疾病身故、众包骑手造成他人伤害、众包骑手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骑手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保险免责条款。
根据《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条款无骑手的签字确认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明确的解释说明义务,明显属于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性质,故其格式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其应在保险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而某公司应对王某损失超出保险公司保险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案经调解,由保险公司与某公司对王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损失等进行赔偿。
唯辩律师划重点
骑手给第三人造成损伤的,打平台客服电话查询骑手信息,查找当天与骑手签约的劳务外包公司信息,要求骑手提供众包协议查看保险情况,以便后期主张各项损失赔偿。
原创文章律师简介
吴潇羽,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具有会计初级职称。
2019年加入 ,擅长家事纠纷案件。离婚案件尤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维护女性权益等,以及继承案件的复杂纠纷。为维护女性、儿童、老年人的权益有着独特的见地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能为维护弱势群体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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