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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请朋友帮忙办理营业执照,却接到了银行百万贷款的催还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6日           发布人:             浏览量:1315

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刚刚起步的创业之路,就因这飞来巨债,变得崎岖......
案情回顾
刘某与A公司的会计甘某是朋友。为做生意,刘某请甘某帮忙办理营业执照,并将自己的身份证与银行卡U盾交给甘某。
不久,刘某接到B银行的催款通知,方知自己有一笔与A公司共同申请的100万元贷款需要偿还。
后B银行将刘某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与A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B银行胜诉,被告刘某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贷款系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小微企业贷款。根据银行规定,应当由A公司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共同申请,而刘某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对该贷款知情或同意,应认定系他人在获得刘某的身份证、银行账户、银行卡U盾等资料和信息后冒名办理。
法院认为,刘某疏于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存在一定过错,但这一过错并不必然导致贷款合同对其产生法律效力。首先,刘某授权他人使用身份证、银行账户等的权限是有所限制的,他人在没有刘某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办理涉案贷款,属于越权代理。这一越权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对刘某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关键应审查B银行是否对刘某的共同借款人身份尽到了必要的审核义务,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
而B银行未曾要求A公司出具刘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资料,也没有直接与刘某本人进行核实,贷款审批存在极大疏漏,没有尽到适当的审核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因此他人对刘某的越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案涉贷款合同对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改判由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刘某不承担还款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另甘某涉嫌冒用刘某的银行账户、身份证骗取贷款,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依法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唯辩提醒
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务必慎重将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敏感资料交予他人,如有必要委托他人办理有关事项,可签订权限明确的委托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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