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客服热线

唯辩动态 / WEIBIAN NEWS
唯辩分享|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出了事故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4日           发布人:             浏览量:1222

随着低碳出行和共享经济的兴起,共享电动车在为居民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时,在运营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现有规定,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在消费者租用共享电动车无头盔可供使用,又不小心受伤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随着低碳出行和共享经济的兴起,共享电动车在为居民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时,在运营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现有规定,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在消费者租用共享电动车无头盔可供使用,又不小心受伤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对此,网络平台公司辩称,车辆由A公司出租,其仅负责提供租车平台,对于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配置安全头盔均不清楚,并且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给共享电动车配置头盔,故其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故其向市场投放共享电动车的行为并不符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的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A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负有运营指导管理的义务,应当对A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网络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小刘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A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未配置头盔,故其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定小刘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A公司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唯辩提醒
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沉浸式实景游戏作为文娱行业的新兴业态蓬勃发展。然而,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行业乱象凸现,不仅场所安全事故频发,一些充斥着恐怖、色情、暴力等不良因素的密室逃脱游戏主题也危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发社会担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新时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本案系发生在“密室逃脱”类新兴业态领域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案件,司法机关在全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释法析理,明确密室逃脱经营者以格式文件排除己方责任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在“密室逃脱”特定情景下,经营者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高于一般限度范围。本案判决以民事责任方式设置司法保护红线,督促从业者自觉规范管理,针对密室逃脱场所安全管理问题,法院适时向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也体现了司法职能延伸和司法引领作用,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新兴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导向意义。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由于共享电动车属于新兴业态,现有法律法规尚未明文规定共享电动车企业必须为共享电动车配置安全头盔,但驾驶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安全驾驶的必然要求。
 共享电动车是能够让社会不特定公众就近、随时使用的车辆。对于社会不特定公众而言,不可能要求其随时随地都携带安全头盔。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为了满足这一要求,营运所用电动车随车配置头盔应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A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本案调查的事实来看,在小刘进行网络平台注册、租赁、付款的整个过程中,网络平台始终未提供A公司的任何信息,但A公司的出租车辆带有该平台的品牌标识。依照网络平台与A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A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租赁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正常使用。网络平台公司应提供项目运营管理指导,并核查授权使用其品牌标识的车辆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当不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车辆通过网络平台向市场投放时,网络平台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也在此提醒相关企业要自觉优化服务,努力为公众提供绿色安全的骑行服务,助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共享电动车租赁人骑行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情况,骑行中注意自身安全,做到绿色、安全出行。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为了满足这一要求,营运所用电动车随车配置头盔应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合同纠纷、天津房产纠纷 -

上一条:
唯辩分享|主播离职后,原公司能否继续使用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
下一条:
唯辩分享|“微信群脏话案”:社交媒体并非人格权保护的法外飞地
版权所有  © 2002-2022       津ICP备19007165号-1      技术支持:完美互联
天津自动门钼酸钠钼酸钠钨酸钠天津网站建设博尔特电梯实训基地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