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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员工离职后拒绝归还工作微信账号,公司起诉要求返还,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3年8月4日           发布人:             浏览量:1236

账号是公司提供的,可里面的客户信息是员工苦心经营的,当初没约定明白。
现在问题来了,微信账号究竟属于谁?
案情回顾
A公司系一家从事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的公司。2017年8月15日,该公司使用在职员工袁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并相继提供给曾供职员工许某以及在职经理张某使用。2017年9月18日,刘某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自2017年11月22日开始,案涉微信账号由刘某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昵称为“A公司-刘某”。2021年5月,刘某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更名,并变更微信昵称为“刘某”。
A公司发现刘某私自变更微信账号以及昵称后,于2021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该微信账号重新绑定于指定的手机号码,刘某予以拒绝。A公司遂于2021年10月20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以及工作微信账号。
A公司认为,刘某侵犯了其对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遂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微信账号,立即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
刘某辩称,该微信账号是其入职后,由A公司交付其使用,其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银行卡,且添加了亲戚朋友,账号包含隐私信息;微信中的客户信息亦是其努力所得,A公司并未签署协议明确约定该微信账号归公司所有、离职后需要归还等,A公司主张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微信账号的财产性权益,应从微信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案涉微信账号系第三人袁某根据A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主要用于工作用途。A公司对案涉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权益。案涉微信账号于刘某入职后由A公司提供,可视为A公司向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工具”,刘某已和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已不具有正当性。
 刘某在工作范围外使用微信账号的行为无法律和合同依据,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允许刘某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可能会导致原信赖该微信账号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损害A公司对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权益,最终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A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
唯辩提醒
为避免类似争议,公司宜使用公司名下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或企业微信号,且在员工入职时,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微信账号的归属问题。员工亦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使用工作微信号,避免不当使用带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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