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聘时允诺高薪,却在劳动者入职前擅自降薪,此时既辞掉了原来的工作,又未能入职新单位,这可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8日,李先生到某教育公司面试,应聘该公司讲师岗位。面试结束后,教育公司面试人员和李先生通过微信洽商了工资待遇,允诺给予李先生试用期每月9500元、转正后每月10500元的工资,并催促李先生尽快办理入职手续。李先生对该薪资比较满意,遂向原单位提出离职申请。然而,李先生收到教育公司发送的入职邀请函后却大吃一惊,入职邀请函上载明的工资待遇是试用期每月7200元、转正后每月9000元。李先生感到被欺骗,多次和教育公司工作人员沟通,但教育公司人事部门表示转正后只能按照每月9000元标准支付薪资。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李先生最终放弃入职该教育公司。
李先生既辞掉了原工作,又未能入职新单位,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教育公司赔偿因擅自降薪导致其失业造成的损失,但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李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育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判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公司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先是允诺了较高薪水,在李先生从原单位离职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李先生的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使得李先生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最终落空,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教育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先生因信赖教育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教育公司应当赔偿李先生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教育公司赔偿李先生9000元。
唯辩提醒
首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无论是用人单位,抑或是劳动者,都需遵循合同约定,避免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带来的法律不利后果。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