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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买了套房,却无门可进!No way!
发布时间:2023年6月13日           发布人:             浏览量:1255

斥资数百万买了一套房,房子要开始装修了,才发现装修队伍进不去!原来,进出房子的唯一通道竟然被堵了!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位于故海路1号(化名)的A、B两座房屋,建于上世纪80年代,业主原属同一人,后经继承析产以及多次买卖,A、B两座房屋已归不同业主所有。
杨先生(化名)于2000年购买A座房屋。李小姐(化名)于2019年花费数百万元买下B座房屋。房屋办理完过户后,李小姐马上进行装修。然而,某日装修队准备进场施工时,赫然发现竟无门可入。
原来是这样,A、B座房屋南北相邻,B座房屋南临A座,北临故山巷,但故山巷一侧存在诸多建筑物封堵,无法通行。A座房屋南临故海路,内有一处通道,可供B座经过A座通往故海路,也就是说,该通道是B座通往公共道路的必经之路。杨先生在这条通道上加设了一扇铁门,又拒绝将钥匙交给李小姐。
李小姐认为,自己买房、装修都是通过该通道通行,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方式可进出B座,因此杨先生应提供该通道供其通行。
杨先生认为,通道属于A座房屋产权范围内,自己有权拒绝李小姐通行。此外,故山巷原来有通道可以进出B座,后被违法建筑堵塞,造成无法通行。李小姐可以要求违法建设者恢复原通道。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通道虽然位于故海路1号A座房屋的产权范围内,但该通道作为B座的唯一出入通道时日已较为久远,属于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从现状以及从李小姐办理的产权证上看,B座与故山巷之间是一堵完全封闭的墙体,故山巷上还有大量建筑,李小姐客观上无法从此处通行,B座仅能通过A座通道进出。如苛责李小姐仅能向妨碍其从故山巷通行的相关人员主张权利,其负担明显过大。因此,根据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原则,法院判决杨先生应为李小姐经过故海路1号A座房屋通道前往B座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权利人也应合理行使其通行权,通过邻地时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并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路线通行。如因通行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唯辩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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