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客服热线

唯辩动态 / WEIBIAN NEWS
唯辩分享|否认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年5月30日           发布人:             浏览量:130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或母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提请否认对方与孩子亲子关系之诉,对方不认可单方亲子鉴定报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原告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推定否认亲子关系,法院应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甲诉称,其与丈夫张某于2015年2月9日结婚登记,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孩子。由于双方之间没有感情基础,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吵架,2017年6月其回到娘家居住,2017年7月下旬其在酒吧醉酒时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怀孕,于2018年5月22日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其希望通过孩子为纽带促进夫妻感情,可事与愿违,双方经常闹离婚,张某自2019年12月始将孩子接走藏起来,不让其见孩子,对孩子漠不关心,导致其日渐消瘦,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及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为此,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特诉请确认孩子与张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并将孩子监护权判给其所有。刘某甲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一份2021年12月10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该小孩经过司法鉴定与案外人刘某乙具有血缘关系,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
被告张某辩称,孩子的出生证和户口簿均表明其系孩子的父亲。若孩子与其无血缘关系,刘某甲早就该明示,双方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并未分开。监护权与抚养权是建立在离婚基础上,原告在未离婚前就请求确定监护权归属有违法律规定,而且就算离婚,父母仍是子女的监护人,何况现在原被告双方还是夫妻,原告无权请求法院指定或确认监护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甲主张确认张某与婚生子不具有血缘关系,应提供必要的证据来证明,但刘某甲未能提供必要证据。法律无强制规定要求其必须配合亲子鉴定,其无法定义务配合刘某甲共同来做有损子女成长之事。综上,请求法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驳回刘某甲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被告张某于2015年2月9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刘某甲于2018年5月22日生育一男孩。2021年1月,刘某甲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婚生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均登记张某系孩子的父亲,孩子曾在被告家中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抚养,并就读幼儿园。自2021年11月22日起孩子在刘某甲处抚养。
法院判决
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而言,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重大影响。本案纠纷发生在刘某甲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甲以双方感情破裂,张某照顾不好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虐待孩子及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且孩子现在在刘某甲处抚养,也不存在剥夺刘某甲抚养孩子权利的情形,其提起本案诉讼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该推定规则并非对所有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均“应当”适用。刘某甲虽然提供了亲子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不具备提供了必要证据这一推定前提。再者,法律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进行亲子鉴定,本案不能以张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就当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赣0827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驳回刘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某甲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赣08民终27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唯辩提醒
本案是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法院诉请确认子女和丈夫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典型亲子关系否认纠纷案。本案审理中,有多种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请求确认的不是自己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而是对方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该事实的确认与原告本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其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了夫或妻一方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原告诉请的利益关涉孩子的抚养权确定,应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提供了子女与他人的亲子鉴定报告,属于法律规定的提供了必要证据的情形,法院应予受理;被告拒不认可原告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又拒绝接受亲子鉴定,法院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推定原则,支持原告的诉请。第三种意见认为,亲子关系的否认涉及父母双方及子女的人身、财产、名誉等诸多问题,与儿童切身利益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推定原则的适用应当遵循最有利于儿童利益保护原则,审慎适用。
本案中,原告以争取孩子抚养权为目的,请求确认孩子与丈夫没有亲子关系,法院如支持其诉请,无异于间接通过法院肯定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婚内出轨行为,不仅有悖公众朴素的道德共识,还有违法律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和儿童利益的保护。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合同纠纷、天津房产纠纷 -

上一条:
唯辩分享|冒充公安强迫同性为其口交如何定性?
下一条:
唯辩分享|装修时私拆承重墙致全楼住户无法回家!谁该担责?该担何责?
版权所有  © 2002-2022       津ICP备19007165号-1      技术支持:完美互联
天津自动门钼酸钠钼酸钠钨酸钠天津网站建设博尔特电梯实训基地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