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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最高法裁判观点:案件应当通过 还是通过 途径解决,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8日           发布人:             浏览量: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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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5519号
裁判要旨
对于一些案件究竟应当通过 途径解决,还是通过 途径解决,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提起 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为再次提起 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项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谓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其特点是原告和被诉行政行为均为同一个。对于一些案件究竟应当通过 途径解决,还是通过 途径解决,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进行救济。当事人提起 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为再次提起 的,亦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羁束”是指当事人起诉所指向的诉讼标的已经不具有可争议性,诉讼标的物的归属或者法律关系的性质,已经被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所确认。此种情形中,起诉人并非一定是生效判决的起诉人,包括生效判决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也包括其他相关联的案外人。生效判决具有对世的法律效力,不仅对案件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具有拘束力。本案中,郑胜晚、伍栋梁曾就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以援建指挥部为被告提起过 。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争议,与本案对签订协议行为提起的 ,实质属于同一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修改之前,征收补偿协议争议究竟应当通过 途径解决,还是通过 途径解决,确实存在争议。但是,无论是选择 ,还是 ,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只能选择一次救济。郑胜晚、伍栋梁在 败诉后,再次提起 ,属于重复起诉,一、二审裁定驳回两人的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对岳小琴、岳小利、岳小容而言,先前并未提起过 ,但是终审民事判决的结果已经对其本次提起的 的诉讼标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确认,协议效力已经不具有可争议性。郑胜晚等人又针对该协议的效力问题提起 ,受民事生效判决的羁束。一、二审裁定驳回郑胜晚等人的起诉,亦无不当。郑胜晚等人主张,2015年5月1日后征收补偿协议属于 的受案范围,起诉不属于受生效判决羁束的情形,系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协议案件属于 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协议行为属于 的受案范围。行政协议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与协议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的行为。一审裁定将签订行政协议行为排除在 受案范围之外不妥,二审裁定予以纠正,符合法律规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列举的可诉行政协议行为并非完全列举,凡是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不利影响的行政协议行为,包括本案签订协议的行为,都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均属于 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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