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写手起诉商家追讨剩余报酬
某老板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教育专营店”,经营内容为代写各类演讲、总结、策划等文稿,其中也包括学术论文。樊某为职业写手,由于代写文稿质量较高,和“教育专营店”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合作关系。
2020年以来,“教育专营店”通过微信、QQ等方式向樊某布置写作任务,双方对于不同类型的文稿约定了相应的报酬,写作完成后,双方根据工作量定期进行结算,“教育专营店”通过客服向樊某微信转账支付报酬。
2019年至2022年,樊某共计代写各类文稿770余篇,其中大部分为学术论文,按照双方约定,报酬约17万元。“教育专营店”支付近6万元后,认为有许多客户要求退稿,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不愿意再向樊某支付剩余报酬。樊某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教育专营店”支付其报酬119371元。
法院:代写论文违背公序良俗,不予支持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教育专营店”与樊某之间的合作实质为代写文稿并进行金钱交易,其中的代写论文严重违背科研活动的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是学术研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公共秩序在学术领域的具体体现,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
本案中,樊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应当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对于以此获取的利益,法律不予保护,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维护学术风气,抵制弄虚作假
代写论文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违背《民法典》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这一行为助长粗制滥造、投机取巧、抄袭等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破坏学术风气和学术诚信环境,同时掩盖了学生学习和学术研究的效果,阻碍各类人才的发展成长,不利于国家对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学术研究应当遵循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广大学子应自觉维护学术尊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弄虚造假的歪风邪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