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妻子秦某育有二子,张甲和张乙。张某于2019年10月去世,秦某于2008年9月去世。秦某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留给丈夫张某继承。该自书遗嘱由秦某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2007年7月30日。秦某去世后,张某与两个儿子张甲、张乙均对秦某的遗嘱没有争议。
张某去世后,张甲提出张某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房产全部留给张甲继承,将银行存款留给张乙继承。张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张某的遗嘱没有张某签字,不同意按照遗嘱继承。张甲提供的张某遗嘱载明:“我叫张某,与妻子育有两子。近年疾病缠身,恐来日不多,特对我身后的财产分配作出安排:(1)我有房子一处留给张甲;(2)我每月的退休金基本未动存在银行,存款留给张乙。望兄弟二人和睦相处,亲情为重,莫为遗产纠葛。”
张甲和张乙确认,遗嘱确系父亲张某笔迹,但是张乙提出遗嘱没有父亲签字,不能确认是父亲真实的意思。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遗嘱无效,本案张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分割,张甲和张乙平分房产和银行存款。
裁判理由
遗嘱的效力问题
本案中有两份自书遗嘱。张甲、张乙的母亲秦某留有自书遗嘱,且形式合法,各方均没有争议,因此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中的一半份额由张某继承。
父亲张某据此取得了房屋全部的权利,可以单方进行处分。张某没有在遗嘱上签字,也没有注明日,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规定。法院依法认定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平分张某的遗产。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于自书遗嘱规定了基本形式,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立一份具备效力的自书遗嘱必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规定。第一,遗嘱人亲笔书写,要求遗嘱全部内容都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即使有删节改动也必须是遗嘱人自行作出。如果遗嘱内容是他人代写,则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而可能属于代书遗嘱,如果遗嘱内容部分是他人代写,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篡改遗嘱;第二,遗嘱人签名是书面遗嘱的必备要求,遗嘱全文都是遗嘱人书写,但是最终未签字的,不能认定自书遗嘱有效。即使不从法律角度出发,仅从朴素的社会观念出发,一份书面材料,只有签名才意味着对内容的确认,不签名有可能意味着不确认。即使遗嘱内容都是遗嘱人所写,缺少了签名也不能百分之百确定获得遗嘱人的认可;第三,注明年、月、日是确认遗嘱形成日期的重要依据,遗嘱的日期影响遗嘱的先后效力,也影响遗嘱真实性的判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