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观点
对于明知借款用于赌博的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后果,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可知主要有两种司法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从事赌博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属于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诉求应全部驳回。案例:(2019)鄂民再98号付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证人张某出庭所作证言及付某提交的录音证据与付某在本案中的陈述相吻合,足以证明案涉9万元款项是黄某在与付某等人赌博过程中向付某出借的赌资,双方约定了十点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因此,黄某与付某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黄某在自身参赌且明知付某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为获取高息积极对外出借赌资,既扩大了赌博规模,又变相延长了赌博时间,有违公序良俗,由此形成的9万元债权属于非法债务,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护。二审判决在认定案涉债务为赌债的情况下,判令付某向黄某返还借款本金9万元,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无效,基于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借款人应将借款本金返还出借人,同时因出借人自身具有明显过错,其无权向借款人主张违约金、利息等。案例:(2019)豫08民终1981号郝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郝某称本案中11万元系赌资无需返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程某明知借款用于赌博而提供借款,其与郝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郝某因此取得的款项应依法予以返还。故郝某该项诉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例:(2019)沪01民终736号郑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郑某提出王某明知借款用于赌博,而王某予以否认。但结合王某、郑某长期相识且有多笔借款,王某还多次介绍他人向郑某出借钱款,及王某与郑某女儿在电话中多次提及赌博相关术语,故王某对于借款用于赌博应当知晓具有高度盖然性,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因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针对本案借款合同效力的问题。一审法院对王某出借资金时是否明知郑某所借资金涉及非法经营进行了查明,并重点就款项交付事实予以了金额上的确认,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确认王某的“明知”成立,继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对此本院予以认同。二审中,上诉人郑某认为合同无效的后果应是还款义务自然免除,但其上诉理由与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的法律规定相悖,故本院不予采信。
二、律师分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无效后应按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理由如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同时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仍出借,存在明显过错,其无权主张违约金及利息等。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使明知借款用于赌博的民间借贷行为认定有违公序良俗,同样是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亦应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有人可能会担心,民间借贷无效仍然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是否会助长赌博这一违法犯罪活动?本律师认为上述讨论的仅是民间借贷无效的民事处理方式,不妨碍公安机关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对赌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本身即是对借贷双方有力的法律惩戒。
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