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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夫妻之间的隐私权法律问题评析|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4月11日           发布人:             浏览量:1472

夫妻之间的隐私权法律问题评析|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近日,一则有关隐私权的纠纷被人们广泛讨论。隐私权是公民重要的一项人格权, 有关隐私权的纠纷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而呈现出喷涌式增长。该案例能够引起关注的重要原因之一还在于其发生于夫妻之间。那么隐私权具体包括哪些范围?隐私权保护范围与个人信息权益之间有什么关系?夫妻关系或是家庭关系能否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本文将结合案例,展开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讨论。
唯辩讲案例
2020年9月18日,刘某接到妻子路某的电话,得知路某在其名下雪佛兰牌轿车排气管处安装了追踪器,当天中午刘某将追踪器拆除。刘某认为,她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财产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路某私自安装追踪器的行为系侵犯刘某的隐私权,其侵权行为给刘某精神上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案件情况,酌情判定金额为2000元。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京01民终581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评析
一、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关系
法律明确规定隐私权包括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既然都涉及公民信息,那么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首先,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在权利设置上,《民法典》并未对个人信息采取权利式的保护,没有形成相应的“个人信息权”。可见,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并非权利式的保护,没有明确“个人信息权”,《民法典》采用隐私与个人信息交叉说。
其次,《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因此当私密信息同时适用于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时,隐私权保护具有优先适用性。
再者,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在本案中,路某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刘某的行踪信息等。如上所述,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路某所侵犯客体是刘某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
二、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是否能够作为侵权的豁免理由
通过缔结婚姻而形成的夫妻身份关系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不意味着夫妻一方通过缔结婚姻关系而取得对另一方配偶权利完全的支配。夫或妻一方首先是法律保护的自然人个体,而后通过婚姻结合成家庭。涉及自然人尊严以及人格发展的各项基本人格权利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缔结而受到剥夺。同样的,基于特定原因而形成的家庭关系也不能成为侵权的豁免理由。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权利、名誉隐私等权利仍然受到民事法律最高层次的保护。当然,也不意味着任何一方的隐私权利在任何时候都要受到绝对的保护。通常情况下,一方目的不当,手段具有不法性,或一方虽然目的合法,但所使用的手段具有不法性,仍然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只有基于婚姻关系或家庭关系在目的正当且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
本案中,路某与刘某属于夫妻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任何隐私权利。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路某有权过问甚至调查刘某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此即为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路某为了实现正当目的,却通过私自安装定位器的做法实现,即行为明显具有违法性。 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其中就包括以侵害他人隐私而获得的视频资料数据,进一步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对手段不合法而获取他人私密信息的否定评价。
参考文献:
[1] 王毅纯.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界定[J].苏州大学学报,2016,3(02):89-102.
[2] 李芊.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关系与保护模式——《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的法理解释[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21,41(06):159-168.
唯辩提醒
隐私权作为一个具有严格法学意义的概念,出现不过一百多年,但却已经得到大家的普遍重视。本文通过案例明确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且厘清了在人际交往中特别是在夫妻或是家庭等亲密关系中,只有在目的正当、手段也正当的情形下,才会豁免侵权行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民在注意对自己隐私权保护的同时,更要提高尊重他人隐私权的意识。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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