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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律师说|关于抚养费的讨论
发布时间:2023年4月6日           发布人:             浏览量:1381

关于抚养费的讨论
在离婚案件中,除了财产的争议,就是关于子女抚养的争议比较多了。很多来咨询的当事人都会有“孩子归另一方了,我付出的抚养费可能打水漂了?”的疑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1]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证明即使双方的婚姻关系结束了,但是双方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尤其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即使双方在劳动能力、经济条件、愿意照顾等方面有顾虑和疑问,都应当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顾义务。
且,根据我经手过的关于赡养费的案子里,也有很多离异父母向成年子女要求赡养费的情况,其中有好多是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孩子,而另一方多年不闻不问,也从未向另一方支付过抚养费,却待自己年老,生活无所依靠的时候,想起来还可以找子女要钱。
所以,对于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说,在离婚时争取抚养费是非常必要的。
那么抚养费都包含那些费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2]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提到的“抚养费”是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离婚时确定了一个抚养费的数额,那么衣食住行、必须的学费、小病门诊、买药等就包括在其中了。当孩子遇大病住院有了大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的时候,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可以以孩子名义主张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但是,现在市面上五花八门的各种补习班、兴趣班等看起来成为刚需的“教育费用”,并非生活所必需,除非对方认可,否则对方是可以拒绝支付。
那么,抚养费是固定的不能更改的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3]说明,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病重等,也是可以主张降低抚养费,或者孩子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也是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所以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4],抚养费的支付比例,与之前并无变化,系给付抚养费一方月收入的20%-30%。
      且父母离婚前,在分居期间,如果孩子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应当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这点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5]中有明确的解释。
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6],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包括定期给付和一次性支付[7]。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根据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抚养费一块说明的挺详细了,在实务中不会出现太大的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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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另一方后续是否可要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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