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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孩子归谁”法律要点
发布时间:2023年3月29日           发布人:             浏览量:1614

1.孩子不满两周岁
孩子不满两周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
(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是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孩子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就归哪一方。二到八岁的孩子,法院依据最有利于孩子原则,主要考虑父母哪方能够带好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的经常是谁签字,家长会经常谁去开,课外辅导班缴费签字等等,这些都是法院判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即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案例说法
王女士与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女小甲及长子小乙。小甲先天性智力残疾,小乙语言障碍,均需要特殊照料。王女士与李先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曾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但王女士第一次撤诉,第二次未按时到庭,按撤诉处理。现王女士再次起诉离婚。现在,王女士查出患有严重肾病,需要手术,其住在父母家,由父母接济生活。王女士主张其现在不能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抚养子女,要求由李先生抚养两个子女。
李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家中母亲已过世,女儿小甲智力残疾严重,现由李先生年迈的父亲照顾。随着女儿长大,家中都是男性,不方便照看,认为女儿跟随王女士生活更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有两个未成年孩子的,通常是由父母分别抚养一个孩子,抚养方自行承担抚养费或者参考孩子的年龄补足抚养费差额。本案中小甲是未成年的小女孩,且患有重度智力残疾,伴随她的成长会发生重大的生理变化。有母亲的陪伴、引导和照料,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作为母亲的王女士身患重病,现在不具备劳动能力,在经济方面不具备抚养女儿的能力。
为妥善安置小甲的未来,法官给出了调解建议,原被告婚生长女小甲随原告王女士共同生活,被告李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甲18周岁为止。小乙随李先生共同生活,小乙的抚养费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唯辩提示
本案中的两姐弟出生即身患残疾,父母感情不和又要离婚。成年人想要通过离婚来摆脱压抑的、痛苦的婚姻,寻找新的生活。在这个过程中,王女士又患上了严重的肾病,苦难的生活雪上加霜。如何让弱势的当事人和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安置,成为处理这个案件的关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小甲重度智力残疾,还是个小女孩,伴随她的成长会发生重大的生理变化。她的情况更需要母亲的陪伴、引导和照料。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但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监护权的归属应当依次考虑监护人的能力、未成年人的需求、生活环境和家庭结构等各项因素。对于抚养费,法院要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求和父母的支付能力,在其中寻找平衡点。在一方扶养人有重大疾病或者其他重大变故的情形下,按照公平原则酌情分担抚养费,以便尽可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3.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就会优先考虑另一方。“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孩子涉及抚养费给付问题,在实践中一旦判决你方获得抚养权,那么法院会支持你每月从对方这里获得抚养费。当然,对于抚养费双方可以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还可以对每年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协商不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第一,证明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什么是充分的抚养条件?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认为自己抚养孩子的条件很充分,通俗来说,至少要证明比对方好。比如,自己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等等,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通通都是争取抚养权归属的有力证据材料。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一般都不会改判抚养权归另一方。这是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更有利的。所以说,如果能够提供出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的证据,对于争取抚养权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以退为进。在离婚纠纷中,不光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牵扯财产分割。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那么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也许就会占有优势。除此之外,如果抚养权暂时不在自己一方手中,也并不是今后都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了。比方说,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将会导致抚养权的变更。
8.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比如:你的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你的条件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小孩的证据;
(4)你或者对方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证明你们双方的工资收入);
(5)你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证明你们双方的工资收入);
(6)你或者对方出租房子的合同(你们双方的租房收益);
(7)你们所经营的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证明你们双方的收入);
(8)小孩的实际花费金额(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
9.判的只是抚养权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收养的孩子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分配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14.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权,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采取行动
《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抚养权的变更
2020年王先生和妻子张女士离了婚,由于当时的张女士是一个家庭主妇,没有任何固定的收入来源,而他们的孩子年仅4岁,以张女士的经济能力来说,恐能承担起抚养孩子的重任。因此,法院将孩子判给了丈夫王先生。
而张女士虽然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但她在法律意义上依旧是孩子的母亲,需要每月支付给孩子一定数量的抚养费,抚养费的金额按照张女士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30%的比例来结算。
就这样,张女士与丈夫彻底离婚后,她开始摆脱从前家庭主妇的身份,独立自主地生活。而当张女士终于通过勤奋打工攒下一笔积蓄后,她选择用这笔积蓄开一家餐馆。
这些年在张女士的用心经营下,餐馆的生意也越来越好,她也从一个籍籍无名的打工者变成了一个小有资产的富婆。俗话说,财富就是现代社会生存的底气,张女士也毫不例外,已经完全脱离一穷二白的生活条件的她产生了想要重新与丈夫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冲动。
毕竟张女士打听到,丈夫王先生这些年来的生活过得并不算好,他经常抽烟嗜酒,一喝醉就对儿子实施家暴,完全不关心孩子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他根本就不是一个称职的父亲。倘若再继续让儿子跟着他生活,恐怕正在上初中的儿子将来会走弯路。
于是张女士花钱找来律师,并上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经过综合考量后,认为王先生对孩子的屡次家暴行为的确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再加上孩子本人在主观意愿上同意和母亲一起生活,于是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母亲张女士。
就这样,张女士如愿拿到了孩子的抚养权,而尽管王先生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但他依旧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需要每月支付给孩子一定的抚养费用,直到孩子成年为止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否能随意变更?
事实上,在夫妻由法律裁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还是拥有变更机会的,但抚养权的变更并非随意的,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对子女抚养权变更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丈夫王先生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长期以来,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他非但没能承担起父亲的责任,对孩子起正面的积极的引导。反而还屡次家暴孩子,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其次,王先生与张女士的孩子已满十周岁且尚未成年,在孩子的主观意愿上,他更偏向于同母亲一起生活,且母亲张女士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因此法院变更抚养权,将孩子判给了张女士。
无论孩子的抚养权最终判给了谁,在法律意义上,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旧存在,不会因为离婚而消除。也就是说,即便孩子同母亲一起生活,他仍旧是双方的孩子,在他成年前,父亲王先生需要支付给他一部分的抚养费用,而他将来也同样需要承担起赡养父亲的责任与义务。
因此,在一段家庭关系中,父母之间感情的破裂应该避免影响到孩子,即便是单亲家庭,也应当积极给孩子提供正面的影响,而不是将生活中的不如意都发泄到孩子的身上,这样做不仅离间了亲子关系,也给孩子留下了一生的阴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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