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小陈于2020年8月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小陈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行人小王则承担次要责任。
经过调查,小陈所持驾驶证显示有效期为2013年11月至2019年11月,在事故发生时小陈的驾驶证已经超过了有效期。在事故发生后小陈前往医疗机构进行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时,交管部门为其换发了驾驶证,这时候小陈的驾驶证才显示有效期变更为2019年11月至2029年11月。
另,小陈在人保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而在庭审中,人保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及计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并提出在保险条款中明确了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并拒绝为小陈理赔。
最终判决原告的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支付。
那么,超期未换证是否属于不具备驾驶资格呢?
律师讲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修订)》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也就是说,小陈并未丧失驾驶资格,事实上小陈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过期系因疫情造成的超审,并不等同车辆逾期年检,其机动车亦经鉴定制动性能合格。后小陈进行体检,证明其完全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交管部门也为其换发了驾驶证,新换发驾驶证有效期显示其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其不属于无证、被吊销驾驶证,不属于保险拒赔范畴。
即使小陈的情况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也应充分履行对被保险人的提示义务。我想上过车险的车主朋友们知道,现在上车险大部分都是电子保单,保险员一般情况下并不向我们详细讲解保险条款,故此,保险公司在举证向被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时,基本都没有充分的证据。
唯辩律师吴潇羽提示:
朋友们在上车险时也应当注意查看条款,时刻关注车辆和驾驶证的年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