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当事人问我,“合同无效”超过五年会不会因诉讼时效败诉?在咨询期间,又向律师分享了视频号,以证明其观点。为了详细分析“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到时效限制的问题”唯辩律师进行分析。望各位当事人莫被“标题党”的“定了!确定了!重要通知!”错误引导。
首先,我们要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说明。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的基础性制度,其目的,就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当事人长期不行权,致使相关法律关系处于长期不安定的状态。
试想,如果时效制度缺位,则权利人可以在引发请求权产生的事实已经过十数年乃至数十年后,以突袭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这无疑将摧毁义务人建立在早已稳定的社会关系上的生活。更为重要的是,即使认为义务人因其侵权行为,应当承受此种风险,但与其交往的第三人却难免受到牵连,遭受无妄之灾。因此,有必要通过为权利人行权设定期限的方式,限制因其权利利用导致过度扰乱社会生活的风险。因此,诉讼时效就是在维护合法权利与稳定社会关系间的平衡。
但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唯辩律师通过案例及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规定采取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和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比,没有《合同法》规定的详细,因为在这部法律里,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合同生效是产生效果的基础,因此,确定合同是否生效的诉讼还是十分重要的。从学理上解释,也是对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进行科学的规制。
首先关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认为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我们可以参阅以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85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947号民事裁定书,上述三份生效法律文书我们摘录裁判的理由:“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请求法院确认《合作协议》无效,并非债权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本案不符合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虽然,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对于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争议不大,认为不收诉讼时效限制。主要理由如下:1、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2、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3、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4、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影响交易安全。综上所述,唯辩律师告诉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受时效限制。
但是如果请求合同无效是因,那么果便是合同无效之后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合同无效之后,往往涉及到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但是上述权利是依据请求权行使。请求权是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
这也是本文的重点,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诉讼时效应当自何时起算?我们以以下案例进行研究。
首先我们排除涉及不动产的请求权,因为不动产请求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很多本身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主要有两种观点: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应当知道合同无效而应履行相应请求权开始)。2、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请看以下案例: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09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中,中建六局一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郭立新,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中建六局一公司与郭立新签订的施工协议无效。至于郭立新本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07年6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中建六局一公司欠付工程款,郭立新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故威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结合以上两个案例,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仅是个案,不具备普遍约束力。但是为了减少风险,希望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尽在咨询律师,避免出现风险。
总结一下: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受时效限制确实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是,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可能受诉讼时效限制。所以,一定积极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