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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23年3月13日           发布人:天津唯辩            浏览量:1386

唯辩讲解

债权转让具有其特殊性,一般至少涉及三方主体及三个法律关系,在诉讼与执行中往往会受到合同相对性或审执分离等相关规则的约束。

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若起诉债务人,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是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根据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约定管辖法院,可以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了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 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债权受让人原则上受原管辖协议的约束,应根据原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但原管辖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不同,可能导致管辖法院的确定存在区别。

1. 若约定由“甲方”或“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以原债权协议的“甲方”或“乙方”确定管辖法院,由于签订协议的双方是明确的,“甲方”或“乙方”亦可明确,管辖法院不存在争议;

2. 若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以起诉时具有原告身份的一方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因为“原告”身份的确定,要在启动诉讼程序时才得以明确。

情形二:原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管辖法院

若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 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 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规则予以确定。

那么该如何确定“接收货币一方”?

多数法院认为在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接收货币一方”仍为原债权人;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认为“接收货币一方”为起诉时的债权方。

建议:为避免争议,在约定管辖法院时,明确约定为协议主体的名称“××公司”“张××”或代称“×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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