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块钱欠款
诉至法院能要回吗?
标的额这么小法院能受理吗?
日前,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
诉讼标的额仅为140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未经立案、开庭,
即得到快速化解。
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系高校同学,去年10月,丁某两次通过微信找刘某分别借款40元、100元,并承诺过几天就还钱。刘某通过微信将钱转给了丁某。之后丁某不但未向刘某还钱,而且连刘某的电话也不接了,微信也仅是回复“有钱了不就给你了”等一些满不在乎的内容。
刘某想着自己把对方当朋友,在自身困难的情况下接济对方,对方却欠钱不还,越想越气,遂来到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打算起诉丁某。
法院处理
见案件标的不大,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建议刘某申请诉前调解。刘某得知诉前调解方便快捷,且不需要缴纳诉讼费,就申请了诉前调解。
法院将该案指派给调解员后,调解员当天便打电话联系了丁某,告知丁某案件金额虽不大,但体现个人诚信,如果法院判决还钱,或进入执行,可能会对其个人征信产生不良影响。经调解员耐心解释,丁某当场表示会尽快将钱还给刘某。
刘某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第二天,刘某高兴地给法院打来电话,告知丁某已经还钱,对案件申请撤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是指当事人来法院立案时,立案人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是否具有调解可能,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建议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
如当事人愿意,就将案件暂缓立案,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指派给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调解不成,则立案转入诉讼程序。诉前调解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