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2日7时许,周女士通过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约车APP为其父老周(71岁)预约了一辆网约车。7时10分左右,老周上车并与驾驶员陈某闲谈片刻,7时12分50秒,老周开始发出鼾声(之后全程没有呼救)。7时13分25秒,司机陈某转头发现,老周仍在发出鼾声并且胳膊伴有抽筋状。7时14分33秒,司机再次转头看时,老周头靠在副驾驶座椅后背上,不再发出鼾声。
7时15分12秒,陈某停车并打电话给周女士,告知其父在车上好像睡着了,刚刚有打鼾的声音,同时伴有抽筋的状况,并询问老周的身体状况。周女士回复称,父亲身体很好,今天起床早,可能是睡着了,并让陈某呼喊“老周”。
随后,陈某拍了拍老周的左臂并呼喊“老周”,老周没有任何反应。周女士要求陈某尽快将老周送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医院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全程鸣笛快速行驶,于7时25分50秒到达医院。老周经过医院80多分钟的抢救,8时54分被医院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周女士将陈某和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诉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周女士认为,其父在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过程中突发疾病,但陈某未予理会也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最终延误救治导致其父死亡,故陈某应对其父的死亡承担50%赔偿责任。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由于其未尽到相关义务,应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约车司机陈某辩称,周女士父亲的死因系心源性猝死,是自身疾病导致,而且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辩称,周女士父亲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导致,网约车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发现周女士父亲出现异常后通过下单电话联系了周女士,并立即按照周女士的指示将其父亲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网约车平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父亲乘车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陈某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周女士,并询问其父是否有疾病史。对此,周女士明确表示其父身体健康。而且,后续陈某也立即按照周女士要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快速驾驶车辆将周女士父亲就近送医抢救。陈某的反应迅速,没有耽误时间,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故法院认为陈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周女士父亲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周女士要求网约车司机及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心语】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洛社法庭副庭长 薛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乘客。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周女士的父亲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司机陈某发现异常后立即联系周女士询问其父的健康状况,而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全程鸣笛、快速驾驶将周女士的父亲就近送医抢救。在此过程中,司机陈某反应迅速,没有耽误抢救时间,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风险和损害无处不在,法律无法给所有损害提供救济。生命的突然逝去让人非常惋惜。但是,法律应当坚定价值导向,裁判应当指引人们行为。损害发生后,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受害人不得随意要求他人承担责任,更不能将自身风险转嫁他人承担。法律只有保护每一个人不被任意地追究责任,才能避免动辄得咎,才能守护内心安宁,才能保护行为自由。
乘客的伤亡,如果是承运人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乘客自身原因或者自身过错造成的,而且承运人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承运人则免责。判断司机是否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来判断,而不能苛求司机像专业医生一样立即判断乘客突发疾病,同时司机发现乘客发病后,应当将乘客尽快送医救治,不能耽误时间。如果司机做到及时发现和及时送医,那么对乘客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伤亡则免责。
【唯辩讲解】
司机陈某发现乘客不适后,立即全程鸣笛快速将乘客送医抢救,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乘客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司机承担责任,社会公众将无法预判自己的行为后果,也将损害司法公信力。同时,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希望包括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内的所有承运人能够对司机进行专项培训,让司机熟练掌握乘客特别是老年人乘客常见和突发疾病的症状,以更快速发现和救助乘客,也呼吁全社会更加关注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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