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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打赏女主播的钱、送的手机还能要回来吗?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7日           发布人:             浏览量:1400

近年来,

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迅速发展,

网络打赏行为日益兴起。

“榜一大哥”的光环实在让人上头,

但要是事后后悔想要回打赏,

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名网络女主播,小伙周某会观看她的表演并在直播间刷礼物。因直播间刷礼物平台会抽成,于是双方添加了微信,由周某直接微信转账给李某。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周某转账给李某共计18800元。2018年3月16日,周某还通过顺丰速运向李某邮寄了一部周某购买的价值为7570元的苹果手机,李某也承认收到了该手机。

2021年8月20日,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李某因资金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共计25770元,要求李某偿还该款项。

法院判决

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举证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事实包括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素,周某作为主张与李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这二要素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周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仅能证明其跟李某存在资金往来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周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本案最后一次经济往来是2018年3月16日,周某起诉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至今已过三年,且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内向李某主张过权利。

综上,周某要求李某返还相应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求。

用户能否要求返还打赏,主要依据是看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如果直播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打赏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且不存在无效事由,那么对用户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收益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实践中常见的未成年人打赏、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打赏以及以犯罪所得打赏的问题,则属于处分行为效力瑕疵,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在未成年人打赏的案件中,因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该网络服务合同是效力待定的,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可生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未追认,该合同则确定无效。不过,法定代理人如长期默许未成年人适用自己的账号进行消费,则会因难以举证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不知情,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在夫妻一方未经同意打赏主播的案例中,夫妻一方一般可以在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内打赏。但夫妻一方如果长期未能察觉配偶使用过多的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的情况,以不当得利或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返还,则不能得到支持。

在以犯罪所得进行打赏的案件中,法院在判断被告人应当对受害人予以退赔后,通常会区分其未消费的赃款和已消费的赃款,来判断追索和退赔的范围。

唯辩提醒:

提醒广大网友,观看网络直播要理性消费、理性打赏,盲目打赏、“散尽家财”去支持直播间的“家人”,最后不仅空了自己的“血槽”,还会伤害真正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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