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人喜结良缘,谁料次日就发生矛盾,此后直接“分道扬镳”,20多万元彩礼将何去何从?近日,河南省武陟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因退还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小刚(化名)与小红(化名)经他人介绍相识,订婚前小刚与小红相互给对方购买了衣服,订婚时小刚给付小红各种名目的彩礼76000元。
举办婚礼前,小刚又分三次支付给小红彩礼132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当天,小刚再次给付小红1万元。婚礼第二天,双方产生矛盾分手,就退回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小刚诉至武陟县法院,请求小红返还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虽举行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同居,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被告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两方相互购买衣物的花费及节日给付的礼金应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不再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武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红返还原告小刚彩礼218000元,原告将被告的陪嫁物品返还被告。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一些地方习俗,男女双方订婚、结婚时,男方都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但当双方感情破裂后,彩礼很容易成为涉诉焦点问题。实践中,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的多少,通常由女方的要求、男方的经济状况、当地风俗习惯决定。支付彩礼的基础是爱情,目的是婚姻,当婚约解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返还彩礼。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同居,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被告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唯辩提醒:
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彩礼返还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首先,当事人对是否给付彩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证言以及当地风俗习惯作出认定。然后,一方以对方有重大过错为由请求减少彩礼返还数额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一审离婚诉讼未对返还彩礼做出判决,当事人提起返还彩礼之诉的,不属于重复起诉。再次,男女双方仅按农村风俗办理婚礼而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符合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最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建立持续稳定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酌情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