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
一旦造成他人损害,
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装修施工人员高空抛物砸伤他人,
业主承担责任吗?
近日,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的案件。
基本案情
84岁的周某家住岳塘区某小区单元楼6楼。2022年3月13日上午,周某在自家阳台打理绿植时,被告刘某在19楼为业主加装不锈钢防护窗。刘某将护窗吊上19楼阳台后,未查看6楼住户阳台是否有人,便将吊护窗的麻绳拆除后丢下楼,直接砸中了原告周某的头部及背部,导致周某头部大量出血。
随即,周某被送往医院,花费医疗费用5224.95元。原告周某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用,刘某则认为其为19楼业主安装护窗,故医药费应由业主承担,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系为19楼业主制作阳台护窗并负责安装,刘某与业主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中,作为承揽人的刘某在安装护窗过程中,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作为定作人的业主不承担责任。
庭审结束后,被告刘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将医药费赔付给了周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以得知业主作为定作人,只有存在特定过错的情形下,才会对承揽人完成承揽事项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即定作人过错侵权责任。
当然,在外部关系中,受害人可以同时向定作人和承揽人主张赔偿,但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才支持定作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应由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