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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出事后又与肇事“狗”撇清关系?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0日           发布人:             浏览量:1582

不少人饭后会在小区内散步走走,

“有狗一族”也会选择

这个时间带着宠物放放风,

遛狗牵绳日益成为了大家的共识。

 

但仍有个别“修勾”的主人,

因为省事、关爱狗狗等因素

遛狗时不牵绳,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这不,没牵绳的狗又闯祸了……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5日晚,80多岁的张某兰与家人在小区内散步时,一只趴在路边草丛中的黑色大狗突然起身奔至张某兰跟前,随即掉头跑开。张某兰因此受到惊吓,在躲避过程中身体失去平衡倒地。

张某兰摔倒后,沈某迅速过来将狗牵走,后又返回事发现场,并开车将张某兰及其家属送至医院急诊楼进行检查,并垫付医药费2000元。

张某兰先后于2021年6月26日、2021年12月9日进入医院治疗,共计住院26天。经鉴定,张某兰右股骨颈骨折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级伤残。伤后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80日。

事故发生后,张某兰、沈某多次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时,沈某明确承认自己是狗的主人,同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沈某向张某兰共支付了12000后,便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同时反悔称伤人的狗并非自己饲养,自己最初是出于好意相助才送老人去医院,也是迫于压力才接受调解又支付了10000元。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兰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共计88000余元。


法院判决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沈某虽否认案涉的犬只为其所饲养,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张某兰与沈某系在同一小区居住的居民,在黑狗奔向张某兰,张某兰倒地之后,沈某立即将狗牵走,然后折回现场查看张某兰的情况,并开车将其送至医院,同时垫付2000元医疗费用。事后在居委会调解时,沈某亦明确认可了案涉黑狗是他的,同意再垫付10000元,并表示对后期必要费用愿意承担支付责任。综上,法院认定沈某系案涉黑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沈某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违反《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未给出户的狗佩戴智能犬牌,又未给狗拴上狗绳,未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张某兰因受到黑狗惊吓而倒地受伤,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沈某作为黑狗的饲养(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沈某赔偿张某兰损失76000余元。遛狗牵绳不仅能够防止狗狗走丢或惊扰他人,更是对自家狗的保护,再友善的狗狗,遇到一些应激情况时也会失控,一条牵引绳能够有效防止狗狗误食、车祸、走失等。此外,遛狗牵绳既是对自己负责任,也是对他人负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唯辩提醒:

养了宠物,就要担当起监护人的义务,遵从明文规定,文明养狗,才是最好的养宠物方式。所以在出门遛狗的时候,务必养成使用牵引绳的习惯,牵引绳的长度要在1.5m之内,无论是对他人还是自己都是一种负责,更是对所养宠物的爱护与珍惜,也可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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