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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躲避捉奸酒店坠亡:捉奸者和酒店被索赔百万,法院判决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6日           发布人:             浏览量:1926

近日,上海。已婚的夏明与李艳在酒店开房,不料被李艳的丈夫刘威带人“捉奸”,两人穿好衣服后,夏明就将窗户打开查看,翻窗户站到空调外机上,意外坠下6楼身亡。夏明的家人也因此将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余万元。

 

出轨遭遇捉奸 爬窗失足坠亡

 

夏明与李艳都已有家室,两人在松江区某酒店开房见面。女方的行踪被丈夫刘威定位,丈夫带着三个朋友找到了李艳和夏明所在的6楼房间。

 

敲门后李艳打开了房门。刘威等人进房搜寻,却找不到夏明的身影。此时先一步下楼的朋友小张却在1楼的空地上见到了已经没有呼吸的夏明。

 

李艳等人被带到派出所询问。李艳这才说出了事情的始末,她说当天凌晨1点多,她听到了丈夫的敲门声。两人穿好衣服后,夏明就将窗户打开查看,发现一扇窗户外面是有空调外机,便翻窗户站到了空调外机上面。“我当时就跟他说让他下来,外面太危险,他说他沿着旁边的管子爬下去没事的。”李艳说,之后她就将窗户关上了,并且把窗帘拉上了,但没想到夏明还是发生了意外。

 

死者家属索赔130

 

夏明的死并不光彩,但他的家人还是希望找到肇事者,为他的死亡买单。于是,夏明的父母与妻儿将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一起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余万元。

夏明的家人表示,夏明是因为李艳才来该酒店,之后刘威与朋友们又将他堵在房间内并对其进行恐吓威胁。夏明在屋内迫于无奈,爬出酒店的窗户想从窗户逃跑,却失足坠楼身亡。同时,夏明的家人还认为酒店的运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住宿客人的人身安全。

酒店方则表示其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提示义务。夏明破坏酒店房间窗户到窗户外的行为,是其自主选择的,应当自己承担后果。酒店窗户设计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爬窗系死者自主行为,与他人无干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明在被告刘威等人进入事发房间之前就已自行爬出窗外,坠楼系夏明自行爬出6楼窗户所致,是其自主行为,夏明的死亡与李艳、刘威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至于酒店方有无过错与否在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事发房间窗台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酒店方还在窗户上安装了限位装置并张贴了关好窗户的提醒标识,故酒店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夏明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夏明家人不服提出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唯辩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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