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老太将继女告上法院索要赡养费,法院是否支持张老太的诉请?
唯辩讲案例
张老太声称1986年自己带着女儿小张与孟某(已故)和其三个女儿开始同居生活,1990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她尽心尽力将女儿抚养成人,但是自孟某于2006年因病去世后,除了自己的亲生女儿,另外三名继女未尽赡养责任。不过三名继女均表示,事情并不像张老太说得那样。张老太是1994年过年后,才和她们父亲同居生活,过了一两年二人才领证,那时的她们已经步入社会,进入职场生活了。
本案中,三名继女是否要承担赡养义务需要看其之前是否与张老太形成抚养关系,此时确定孟某与张老太的同居时间成了“破案”的关键。
同时,承办法官在审查张老太提交的证据时,发现了一蹊跷事,她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在登记日期一栏的年份系空白,如若真如张老太所述,结婚登记的年份为1990年
那么当时三名继女中,有两名系未成年,就说明张老太承担了相应的抚养义务与她们建立了抚养关系,张老太就有权向其中二名被告主张赡养费。
于是,承办法官要求张老太提交结婚证的原件,经过再次对比,发现结婚证登记日期一栏有不明液体,导致具体年份无法分辨。
为追寻真相、查明案情,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延期审理
并于当日前往宝坻区档案馆调取张老太与孟某的结婚登记档案。该档案显示登记日期为1998年,与张老太主张的1990年相差八年
再次开庭时 张老太在承办法官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面前哑口无言,承办法官对张老太“耍手段”的行为予以口头批评,并向其释明继父母与继子女赡养责任的法律原理。
张老太依然不死心,坚称自己在1990年已经将户口迁至孟某家中,与孟某形成事实婚姻。考虑到1994年2月1日前,我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若张老太确是在1990年迁入,则能证明其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于是承办法官再次决定休庭,前往公安机关,调取张老太的户籍登记信息确认了其是于2011年迁入到本市。
在铁证面前,张老太虽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但也不再作任何反驳
法院认为
该院核查的结婚登记时间为1998年12月,当时三名继女的年龄均已年满18周岁;
张老太主张其与孟某于1986年开始同居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便同三被告主张的“她是于1994年过年后与孟某同居生活”的事实成立,因1994年的除夕是在2月9日,亦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要件,依法判决驳回张老太的诉讼请求。
事实婚姻构成要件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并且构成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唯辩提醒:
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当事人,应当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若诉讼行为不诚信从而触犯法律,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