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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为疫情被封控在家,却收到上班通知,向老板说明无法准时到岗原由,却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及经济赔偿金4万余元。
员工因为疫情被封控在家,却收到上班通知,向老板说明无法准时到岗原由,却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及经济赔偿金4万余元。
陈某原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份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因工厂放假,陈某回河南老家。
2021年8月,陈某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发生新冠疫情,无法返岗,其间陈某在微信上收到了该建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陈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工一个多月为由,通过微信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陈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定该建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该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该建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因工厂放假回河南老家,后因当地新冠疫情管控措施而未能及时返岗,并非无故旷工。该建材公司仅于2021年8月25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所有员工须于9月1日到岗的通知,事后也未另行通知陈某到岗,即于2021年9月9日通知陈某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存在不妥。
该建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关于2021年8月工资,陈某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非因归责于陈某本人,应当视同陈某提供正常劳动,并由某建材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判决某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
法官表示,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疫情期间对于未到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详细了解未到岗的客观原因,积极与员工沟通,不宜贸然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唯辩提醒:
疫情是一次“大考”,企业不能以员工因疫情被隔离期间未到岗为由对员工采取经济性裁员,在裁员的程序及时间方面均需要合法合规。企业与劳动者作为利益和事业共同体,均应增强法治意识共同应对,加强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如果劳动者在配合政府防疫工作时,被公司辞退,请务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