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12月,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决加班费争议,请求裁决某医疗器械公司支付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审理中,张先生称自己于2019年11月入职,2021年11月底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安排加班却未支付加班工资,并提供了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加班通知电子邮件等证据材料。
医疗器械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和员工须知手册中明确规定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张先生的加班申请未获批准,不应算作加班,对其提供的考勤记录也不认可,但没提供反证。另外,在计算加班时间上,双方对扣除的午休用餐时间长短也有争议。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加班申请,公司收到却未审批,但张先生提供的2021年1月至10月的考勤记录与公司要求加班的邮件相吻合,因此认定了此期间加班事实。对午休用餐时间计算问题,由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材料,仲裁庭综合双方陈述及双方所处行业特点,酌情按照每次午休用餐时长1小时作出认定,最终裁决医疗器械公司支付张先生工作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医疗器械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医疗器械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张先生维权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未经公司审批的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虽然医疗器械公司未审批加班申请,但事前已通过邮件主动对张先生提出了加班要求,并且张先生提供了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加班邮件等证据证明,因此,仲裁庭确认张先生的加班主张,并裁决该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唯辩提醒您,遇到此类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资料,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