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感情破裂闹离婚,在房子、汽车等财产分配上很快达成共识,却为一只宠物犬的归属僵持不下。日前,海安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
王某和赵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吵吵闹闹、磕磕绊绊五年多,丈夫王某去意已决,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庭审中,王某和赵某均同意离婚,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拉布拉多宠物狗,双方都抢着要。王某认为,宠物狗是自己买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其照料,感情深厚。赵某表示,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狗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狗遛弯,这已成为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
综合考量宠物是由王某购买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其可适时探望。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宠物狗归王某所有,但赵某可适时探望。
唯辩提醒:
在当今社会,宠物已经成为很多家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很多人非常自然的把宠物当做亲人、朋友来对待。究其法律属性,宠物毫无争议属于“财物”。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宠物的分割并没有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宠物是有生命的,考虑其特性,在需要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不宜被当做普通财物被分割,通常会从宠物的购买、照料、双方饲养环境及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从而确定一方对宠物享有所有权;而未获得宠物的一方,则会得到相应补偿。
案例中,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获得了宠物的所有权,而赵某获得了探视权,从而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探视权是参照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对此有协助义务。但是,本条规定的主体是未成年子女,属于“人”,而宠物属于“财物”,不属于本条的调整对象。如果法院按照本条规定判决一方对宠物享有探视权,则会发生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所以在实务中,多以将“宠物探视权”写入双方调解协议的方法,使双方达成一致,从而完美解决对宠物分割的争议。
来源:海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