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居住在30楼的潘女士和31楼的杨先生系上下楼邻居关系。
2020年4月10日,小区物业将31楼房屋交付给杨先生。次日早上,物业员工发现潘女士的房屋漏水。
通过实地查看得知,31楼房屋内进水管出水,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杨先生家中水管阀门呈开启状态,积水漏至楼下的潘女士家中,造成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后因协商未果,潘女士将杨先生、物业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经鉴定,潘女士的房屋修复费用为14余万元、支出鉴定费1万元、房产内未鉴定部分的物品价值法院酌定为4.4万余元、物业费损失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业方面:承认该房屋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
开发商方面:交付的31楼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
业主方面: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31楼业主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法院酌情确定
物业:承担原告损失的50%
开发商:承担原告损失的30%
业主:承担原告损失的20%
一审判决后,物业、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