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8月底,张伟(化名)与妻子林红(化名)在广东省一家三甲医院进行辅助生殖胚胎移植手术,术后剩余1枚囊胚在医院保存。移植入母体的胚胎最终发育为一个胎儿。不料,林红在怀孕39周+6天生产时发生羊水栓塞,胎儿未能存活,林红也因羊水栓塞不幸离世。
妻子的离去,对张伟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张伟称:“保存在医院的冷冻囊胚含有我及妻子的DNA遗传物质,与我们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承载了我们一家的精神和情感寄托。”他和岳父岳母对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等民事权益,但经多次要求医院未果,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医院不同意张伟及其岳父岳母的诉讼请求。
医院强调,涉案胚胎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标的。同时,由于储运条件特殊,在转运过程中可能因保存条件不稳定导致囊胚出现损伤、污染、甚至凋亡。为此,张伟等人提出以自己的方式保管,在无法举证其能妥善保管的情况下,将囊胚进行处置和转移具有极大风险。此外,医院认为,不能排除张伟利用囊胚进行代孕等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在张伟妻子已过世情况下,张伟作为一名男子已经无法实现生育目的,医院有义务保证囊胚不被非法利用。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胚胎应否返还给原告,如果返还给原告是否存在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涉案胚胎含有张伟与林红的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张伟及其岳父岳母在生命伦理上与涉案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
考虑到张伟、林红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现林红已过世,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由张伟及其岳父岳母保管和处置。
为此,张伟等人主张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诉请医院返还涉案胚胎,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医院提出的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和伦理风险。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该规定,要求张伟等人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其也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伟、林红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解除;医院应向张伟及其岳父岳母返还存放的一枚胚胎。
法官说理:
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否定张伟等人的正当权利主张,于法律或情理而言,均缺乏充分的理由。
唯辩提示:
在法制体系愈发健全的中国,“法”与“ 情”应该得到更好的调合。“法”从来不是人情的产物,更不应被“情”所左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与“情”是相对立的两个方面。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就是要在这种难题中寻找出最好的解决办法,而不是用“法不容情”这一理由搪塞推脱,将国家法律束之高阁,供人敬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