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黄和小胡曾是关系不错的同事,小胡一直私下投资境外期货,老黄得知后也想加入。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老黄陆续转给小胡117.75万元,请小胡帮忙在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开设账户,并将款项转入账户内。小胡以自己的账户作为母账户,为老黄开设了一个子账户,资金须从母账户转入,再在子账户独立交易。可惜老黄投资失利,钱有去无回。而交易手续费的返点,陆续转至小胡的账户,约34万元,老黄要求小胡归还全部投资钱款117.75万元。在他的催促下,小胡退还了34万元。老黄将小胡诉至法院,老黄称小胡伪造期货软件,诱骗他投资,还答应可以代为操作,他因此多次把钱款交给小胡。小胡则说,交易是老黄自行操作,投资有风险,盈亏须自负;而且,他已经将返还的交易手续费全部给了老黄。
法院认为:
老黄委托小胡开设期货交易账户,并陆续转账付款合计人民币117.75万元。小胡提供了期货交易账户,可由老黄使用手机APP自行操作,可以认定双方事实上存在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两人违反了我国有关金融法规,应当认定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
另一方面,小胡无法证明某期货交易平台合法存在于香港地区,将老黄交给他的钱款又转交他人操作,未举证证明钱款全部转入老黄的期货账户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老黄和小胡对于因履行委托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均存在过错,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小胡已经退款34万元,2018年12月还转账3万元给老黄,剩余的80.75万元为履行委托合同的损失,所以小胡应向老黄支付40.375万元。
法官说法:
境外期货交易,要按规定登记,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老黄和小胡进行的期货交易属于《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境外衍生品交易,两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唯辩提示:
非法期货诱惑多,理性投资认真辨
劝君莫为市场狂,理性投资不能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