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今年48岁的陶某是云南省会泽县人,1991年4月23日经人介绍与彭某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独生女儿小陶。为了相互担保办理银行贷款,原本和睦恩爱的陶某经“高人”指点,于2008年11月10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4年9月20日,彭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离开人世,走时没有留下只言片语。陶某办理妻子丧葬事宜后,盘点妻子留下来的财产时,发现妻子名下还有现金、公积金和银行存款。不假思索,陶某及时支取了彭某名下的部分存款。陶某没有想到的是,因彭某在农村老家生活的母亲朱某讨不到女儿的遗产,一纸诉状将陶某和外孙女小陶诉上法庭,直接要求与外孙女小陶共同继承彭某的遗产。
经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定,彭某遗留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现金等遗产15万余元,其中银行存款被陶某支取7万余元,相关存折、银行卡在陶某处保管。审理中,陶某认为,他和彭某夫妻恩爱,家庭和睦,他和女儿都是彭某的法定继承人;即使二人因贷款协议离婚后,也一直在一起生活,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彭某遭遇交通事故抢救期间,其一直在医院照顾;彭某死亡后,他妥善办理了相关善后事宜,如签订赔偿协议,办理丧葬事宜等。听到这番说法,朱某认为女儿生前没有留下只言片语,女婿既然与其离了婚,女儿的遗产就只有她和外孙女小陶才能继承,还反问陶某“你有什么法律认可的凭据证实还与我女儿有关系?”朱某要求法院将女儿留下的财产一分为二,由其和外孙女平分。
陶某认为,彭某在抢救期间,自己鞍前马后地照料,小到端水吃药,大到彻夜守候,这充分说明自己在妻子抢救的时候扮演了一个丈夫的角色。
法院裁判:经庭审调解无效,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决彭某的遗产由朱某和外孙女小陶各自继承二分之一。一审判决宣判后,陶某父女不服,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认定陶某的合法继承权。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和彭某2008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施行,二人未经合法登记结婚,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陶某无权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同时有固定工作的陶某也不符合按照法律规定酌情继承遗产的情形。遂判决驳回陶某父女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