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令人唏嘘。
山西长治的陈某等四人与想售卖玉佩的王某约定前往北京卖玉,在火车上,陈某在水中下入催眠药物,抢走王某的玉佩。因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而经过鉴定,被抢走的玉佩为岫玉,价值仅为100元。
案情:2020年7、8月份,山西长治的陈某经中间人介绍,答应帮王某前往北京卖一块玉佩。2020年8月12日晚,陈某找了周某、吴某、郑某三人在太原一家酒店商量抢走王某的玉佩,自行变卖。他们决定使用药物将王某迷晕,这样就可以在没反抗的情况下,拿走王某佩戴在脖子上的玉佩挂坠。
8月13日下午,郑某和周某从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取回氯硝西泮片一盒,该药有强烈的催眠作用,共20片,为了试验效果,还由周某试吃了5片。周某将剩余的15片溶水后装入事先准备的四个小玻璃瓶中。
8月13日晚,王某与陈某4人在太原火车站会合,一同乘火车前往北京卖玉。郑某在上车前反悔,借故没有进站上车,并悄悄将周某包里所装的三瓶药拿走扔掉。开车后不久,郑某和陈某等人微信聊天时,发现还有一瓶药被他们携带上车,试图劝阻三人抢劫,但未果。
8月14日凌晨,陈某将药液倒入纸杯加水后,给王某喝下。药效起作用之后,王某昏睡过去,陈某便用指甲刀将王某脖子上玉佩的绳子剪断,拿走玉佩,在白涧站下车逃跑。
2020年8月16日、17日,陈某四人先后被太原铁路公安抓获。
经鉴定,被抢玉佩为岫玉挂坠,价值人民币100元。
法院认为:陈某、周某、吴某、郑某经过预谋,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运营中的旅客列车上,使用药物手段致被害人昏睡,在被害人不知且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某属于犯罪的组织召集者和积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积极参与了犯罪预谋并具体实施抢劫财物行为,系主犯,但地位和作用小于陈某;被告人吴某参与犯罪预谋并实施望风等配合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参与犯罪预谋并提供犯罪使用的药物,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吴某、郑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郑某丢弃部分药品并劝阻同案犯,且其未登乘火车参与抢劫财物的实行行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唯辩提醒:《圣经》.箴言19节写到“贪恋之心则夺取贪财者之命”。这句话很好的总结了人类的劣根性,我们不能否认每个人的内心都有幽暗的成分。但社会不能是一个充满罪恶而无人约束的犯罪天堂,而这就需要法律来限制人的行为。法律的黄线不可逾越,否则等待你的将是道德的谴责与刑罚的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