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为一种重要的娱乐方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重要的一部分。随着轻娱乐时代的到来,音乐消费形式同样悄然着发生着变化,基于移动互联平台、满足用户碎片化音乐娱乐需求的音乐消费方式的出现,催生了诸多的音乐版权纠纷。
电话亭KTV走红,却因版权授权存疑成被告
“小伙伴们,发现新的K歌好去处啦,有种私家录音棚的Feel(感觉)。”这种在“90后”群体中交口称赞的“私家录音棚”即电话亭KTV,设备非常迷你:一台触摸式选歌机、两套耳麦、两把高脚椅、一间玻璃房,其外形俨然一座固定电话亭。消费者只要花上10元左右,即可随时高歌一曲,还能录制音乐作品分享到社交平台。这种音乐消费方式极其流行,瞬间就遍布各大商场、游戏厅、电玩城等场所,但记者发现,其背后存在音乐版权问题。
近日,某音乐版权公司发现,放置于福建厦门某大型商场游戏厅的电话亭KTV擅自播放其公司享有权利的217部音乐作品,供消费者点唱,而未经过其授权。该音乐版权公司认为商场游戏厅经营者和电话亭KTV经营者侵犯了自身对217部音乐作品的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场游戏厅经营者和电话亭KTV经营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商场游戏厅经营者认为,自己为迷你自助K歌房无偿提供场地,不参与经营、不分享利益,对作品的著作权也没有审查的能力和义务,不应承当侵权责任。电话亭KTV经营者认为,其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缴纳版权费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电话亭KTV经营者确已向音集协缴纳版权费用,但是经许可适用的作品并未包含涉案音乐作品。法院认为,电话亭KTV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点播服务,侵犯了音乐版权公司的作品复制权、放映权。而无证据证明该涉案音乐作品是通过网络播放,且不同KTV包厢的设备侵权曲目不尽相同,说明各个包厢之间的音乐作品相对独立,并非来自于网络传播的相同来源,故不予支持音乐版权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求。同时,商场游戏厅并非涉案音乐作品设备的安装和运营者,也没有直接从中获益,其只是提供场所,对设备内的歌曲是否侵权并不知情,也无从审查,因此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电话亭KTV经营者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放映并从其点播设备中删除涉案217部音乐作品,并赔偿音乐版权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500元。
K歌软件让你比想象中“更会唱歌”,却惹上官司
一部手机、一个迷你麦克风,在小区广场甚至家中客厅,就能享受一把与KTV包厢媲美的唱歌体验。如果歌唱得不错,还能变成朋友圈的“擂主”,即使五音不全,也能在技术辅助下当一次“麦霸”。如今,各种手机K歌软件不仅深受年轻人喜欢,连大爷大妈也为之“疯狂”。然而,在市场认可的情况下,也有手机K歌软件因音乐作品授权问题闹上了法庭。
北京某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手机K歌软件,提供大量音乐作品的线上播放、点唱服务,其中就包括了某知名音乐家的部分音乐作品。后某公司经该音乐家授权进行维权,认为该科技公司在未经合法授权的许可下,基于商业目的,利用其经营的手机K歌软件传播该音乐家的部分音乐作品,侵犯了音乐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该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作为K歌软件运营方,没有能力联系相关音乐作品作者,自己的关联公司已与管理音乐作品的官方机构——音集协签订授权合作协议,并支付了相应对价。若涉案音乐作品属于音集协管理,则其已获得授权,有权使用。若涉案音乐作品不属于音集协管理,则由音集协负责联系版权方并支付版权使用费。因此自己不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音乐家确实是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原告公司经音乐家授权享有合法的著作权。虽然音集协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但并非当然地管理所有的音乐作品,其管理相应作品的前提必须是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音乐家并没有将音乐作品授权给音集协管理,因此,即便音集协和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授权协议,也未包含涉案音乐作品。而科技公司与关联公司和音集协关于K歌平台出现版权问题由音集协出面负责的约定,只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并不能对抗音乐家维权。
最终,法院认为,该科技公司作为一个线上K歌软件的经营者,在没有经过音乐家授权,也没有向音乐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把音乐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在K歌软件使用,侵害了音乐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音乐家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以及科技公司所获得的收益,综合考虑了歌曲知名度、科技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已经和权威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协议、主观过错程度较小等的情况,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停止在其K歌平台上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并且赔偿音乐家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歌曲版权乱象丛生,需多方协同规范
或许在部分人看来,电话亭KTV、K歌软件等音乐消费形态似乎不存在太多的版权问题,但其实不然,这背后涉及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知识产权。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李缘缘认为,当前音乐作品侵权乱象,已成为行业实现良性发展的阻碍,不能放任自流。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产生的侵权,这都与版权方、使用方、消费者等多个方面有关,若要使得侵权行为得到抑制,就需要多方协同规范。
轻娱乐时代音乐作品侵权多发亟须关注
随着智能移动互联设备的普及,民众的娱乐方式正发生着急剧变化,出现了快时尚、轻娱乐的特点。一些娱乐产品从抓住用户碎片化时间的消费娱乐需求出发,推出了全新的娱乐消费方式,形成了巨大流量。但是,在成功商业模式的背后,其野蛮生长的状态同样应该引起关注。该类案件诉讼主体由传统的实体经营者、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转变为包括线上音乐平台、独立音乐人等在内的多元权利主体,涉案作品范围也比以往更加广泛,当下热门的网络歌曲也多成被侵权对象。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侵权成本低,利润空间大,而相应的维权成本却很高。被侵权人如果要维权,起诉流程繁琐、耗费时间长,而且即使起诉,也不一定能获得较高的赔偿。很多被侵权人因此不想采取维权措施。这反过来又使得侵权人更加有恃无恐,侵权行为更加严重。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公众的版权意识不足。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音乐作品的创作和消费形态发生变化,门槛降低,很少有人在进行音乐消费时会思考谁才是音乐作品的真正权利人,使用这些音乐作品是否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而一些经营者或平台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吸引消费,则会故意忽视版权问题,往往抱着“先用了再说”的心态,万一被诉侵权后再进行版权纠纷处理。
目前情形下,提高版权意识尤为重要。这也是音乐版权乱象逐渐减少的基本,只有全社会都对保护版权有更高的认识,通过完善版权管理体系、建立行业规范等一系列实际措施,保障作者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鼓励更多人投身创作,促进更多高质量作品的生产和传播,逐步减少侵权乱象的出现。
相关执法部门也要积极履职。相关监管及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管理,构建严厉的责任承担与执行保障机制,集中整治侵权乱象,特别是加大赔偿力度,显著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控制侵权行为。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6月8日第6版